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万德康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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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执异108号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2执异1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万德康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9-19室,组织机构代码08895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4-2号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550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铁西区,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万德康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康体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体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德康体公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万德康体公司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德康体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万德康体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来宾

二О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