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元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莫旭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元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焕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元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辽宁元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发出执行悬赏公告。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