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马静诉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6执33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
委托代理人任焕宇,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4-2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800000元;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执行费。
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沈阳成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2017年12月28日冻结农业银行金水支行、建设银行沈阳三好街支行两个账户;2018年1月9日限制变更工商登记;2018年8月21日查封其名下车辆档案,车辆实物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2018年8月14日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2018年9月9日冻结莫旭东建设银行沈阳站前支行账户。冻结款已扣划并转付申请执行人。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164679.69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