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滋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鑫惠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津0101行初391号
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平昌道7号厂房(含南平围墙外平房一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戎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普海,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清敏,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财政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楠,天津市财政局干部。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姚莉,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有,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春媛,天津华垠普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滋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4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梁智娟。
第三人中科环境修复(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梨双路与鄱阳南路交口锦商科技园31号楼-2。
法定代表人赵莹。
第三人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五马路与吕纬路交口海韵家园底商25-5。
法定代表人张皓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被告天津市财政局、第三人天津滋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环境修复(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销决定书一案中,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晓琳
审判员  范奚菲
审判员  张正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洪梅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