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破申1号
申请人: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经南三路168号5号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锡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温家庄乡堡沟村。
法定代表人:靳卫国。
债权人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申请债务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17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对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光伟
审判员  郝永丽
审判员  侯建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