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10009号
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乔卫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云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锡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速达煤炭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