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湖北浙商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财保31号
申请人:湖北浙商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梁靓。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顺。
申请人湖北浙商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2520.48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将其财产保全申请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浙商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2520.4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浙商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瑞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营飞
书 记 员 赵金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