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城南大桥,组织机构代码:761323269。
法定代表人应军兴。
委托代理人胡永明,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山根邵村,组织机构代码:666197778。
法定代表人邵自响。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4民初20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350000元及滞纳金、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30元、执行费5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截至2020年04月0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决定,并将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4执36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天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包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