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881执13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8)皖088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530.8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00153901491B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