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破申9号
申请人:浙江亿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城南大桥。
法定代表人:应军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山根邵村。
法定代表人:邵自响,执行董事、经理。
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浙江亿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向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送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登记机关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由本院审理。同时,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主体适格。在法院依法判决后,被申请人仍未能履行给付申请人货款的义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综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亿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友观
审 判 员 梅 丹
审 判 员 潘 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郑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