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执18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城南大桥,组织机构代码:761323269。
法定代表人应军兴。
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恒业三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383275。
法定代表人花建华。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5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加工款490779.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72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烨热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名下小汽车二辆,因价值较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未予查封;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投资在滨州汇通热力有限公司及***煜售电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截至2019年11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4执18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天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包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