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4民初2034号
原告: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城南大桥。
法定代表人:应军兴,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美萍,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山根邵村。
法定代表人:叶继良,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化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泰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美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泰泰公司给付货款50万元并给付滞纳金(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胶带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输送带,每平方按27.6元计付。付款方式预付款10%,提货60%,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供货,但被告未按约及时付款。2018年3月14日,杨文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货款83万元。2018年3月19日,双方经结算协议,签订协议一份,载明被告总计欠货款170万元,已付11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商业承兑),并约定最后一车提货再付20万元,余款在发货之日起30天内结清(50万元商业承兑用现金换回)。协议签订后被告泰泰公司由杨文恺签字确认。同时杨文恺作出承诺:一个月内未结清货款,余款按日5‰支付滞纳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仅给付20万元,余款35万元未按约结清,50万元商业承兑没有换回。2018年4月10日,被告泰泰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载明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20日,若该汇票到2019年7月30日还无法兑现,则由被告泰泰公司负责兑现。2018年9月18日,该汇票原告只兑现3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万元。
被告泰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每平方按27.6元计算,交货期为2018年3月15日前交完,付款方式为预付款10%、提货60%、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供货。2018年3月19日,被告泰泰公司由杨文恺在《协议》上签字,确定货款总计约170万元,已收款115万元(其中50万元商业承兑),最后一车提货再付20万元,余款在发货之日起30天内结清(50万元商业承兑用现金换回),并承诺一个月内未结清货款,余款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2018年4月10日,被告泰泰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票号为00100061/21535368的汇票如到2018年7月30日还无法兑现,由被告负责兑现。被告已付货款合计135万元(含50万元汇票),尚欠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协议》、《保证函》、《购销合同》、《发货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关于50万元的汇票问题,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被告承诺汇票无法承兑由其负责,现原告未提供汇票的原件,无法查清该汇票是否已经承兑或已经由被告另行支付给原告货款并收回汇票,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的货款为50万元,本院不予采纳,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万元。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自愿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被告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0元,由原告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负担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庭
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
人民陪审员 郭秀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朱文贵
仙居县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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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泰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892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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