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亿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城南大桥。
法定代表人:应军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鑫,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北联村南竹山组。
法定代表人:孙长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378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及2021年5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市场账户、无保险理财产品;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2017年4月23日注册的湘B8××××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及2018年3月16日注册的湘B8××××的大众牌小车各一辆;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攸县××镇××村××村××村的房屋,以上房产已被另案在先查封。另,经调查,涉及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由株洲中院执行,每年被执行人将会缴纳一部分案款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案款分配,因此,在有案款分配时,该案件将继续执行。
2021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74980元,全部债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乔波
审判员  申永波
审判员  彭飞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