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4805号
原告: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32922895G。
法定代表人:吕家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南,烟台路西(维嘉石化)001幢01单元01-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89PD82。
法定代表人:相春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树顺,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毕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亚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罗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