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旺达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81号
申请人: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32922895G。
法定代表人:吕家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旺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岗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大厦A座130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0WND96。
法定代表人:韩磊,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海旺达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旺达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