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368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吕家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亚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南、烟台路西(维佳石化)001幢01单元01-2007室。
法定代表人:相春昌,总经理。
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亚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4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亚海能源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返还预付款22042954.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赔偿损失等全部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山东亚海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除银行存款100000元外,无其他财产。
2、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10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亚海能源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账户存款110157元。
3、通过委托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租赁他人场地办公经营,山东亚海能源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类财产,被执行人所在地无财产可执行。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通过面对面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调查结果,并表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10157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7825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26900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