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42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泊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0656590T。
法定代表人:刘水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2362B。
法定代表人:曹殿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民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241703。
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泊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民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10688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2507元(贵州新建业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已缴纳)。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民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泊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429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