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0765号
原告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半山镇半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民。
委托代理人胡雪丽,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昆明置信广场E座7层703A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云南建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昆明置信广场E座7层7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昆***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云南建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30元,由原告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澄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