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盈爱思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4执1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半山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763939948。
法定代表人杜建民。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将口镇白地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655435-6。
法定代表人雷德鑫。
被执行人雷德鑫,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雷德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0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雷德鑫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42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6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6年05月0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7年7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闽H×××**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雷德鑫名下HM6188汽车一辆,但上述两辆车未能实际控车,查封了雷德鑫名下位于福建省童游街道水东工业路168号(阳光时代)11、12、13裙楼幢1层50#店不动产,但经实地勘察,上述不动产为烂尾楼,未能竣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雷德鑫名下有JD2000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一套,经查明上述设备因雷德鑫未能付清货款,所有权归供方所有。
3、于2017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雷德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7年12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雷德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市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雷德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4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波
人民陪审员  施剑
人民陪审员  李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