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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执4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思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半山镇半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39399482。
法定代表人杜建民。
委托代理人章泽旗、胡雪丽,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0号兰怡幸福里12号理想国际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60616157Q。
法定代表人黎振江。
申请执行人浙江***思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4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区域调整,成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思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思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3070534.2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82元,申请执行费347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思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甘肃欣润沥青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2执49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曦晔
执 行 员 王 林
执 行 员 吴黛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屈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