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03民初4279号
原告:***,男,1954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瓯龙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10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9597000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温州市瓯龙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吴作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