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执9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50号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望厂村园湾沟。
法定代表人:刘兴良。
上列当事人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报酬人民币33333元及其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5元由被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昆***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以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9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