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执1322号
申请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50号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白云街**号。
法定代表人:詹灵芝,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接触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公司、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川区通宇选矿厂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二、由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报仇66667元;三、由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农公司、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料费23000元;四、由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6667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公司、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农公司、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字第13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莫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