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执1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50号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
负责人: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白云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詹灵芝,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齐业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老明槽矿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用及诉讼费,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支付利息,现我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1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远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合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