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

盐山县水务局、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925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耿青松
被执行人: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彬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水务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盐水缴通字第732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费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沧州福光节能灯具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收费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盐山县水务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山县水务局作出的(2016)盐水缴通字第732号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缴费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作出的(2016)盐水缴通字第732号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缴费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振华
审判员 :王新峰
审判员 :刘俊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