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宣泰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22968号
申请人: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10层2-1006。
法定代表人:万美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5号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召林,北京市博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祥立,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科公司)与北京**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昊科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名下价值1583020.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昊科公司以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746594.42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昊科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3020.1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 瑜
书 记 员 郭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