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4095号
原告:***,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10层2-1006。
法定代表人:万美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厚泽食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9号院2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陈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彬,该公司人事主管。
原告***与被告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科教育公司)、第三人北京厚泽食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泽食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昊科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厚泽食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昊科教育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拖欠工资40000元;2.昊科教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13000元;3.诉讼费由昊科教育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5月22日入职昊科教育公司,任职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2日。我的月工资13000元/月,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发放,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实际发放到2020年1月。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我应昊科教育公司要求回家待岗,期间未发工资。2020年5月22日,昊科教育公司通知员工至餐饮公司复工,我质疑昊科教育公司拖欠工资及滞缴社保,拒绝接受该派遣。昊科教育公司令我2020年5月28日会面协商,我当日提出昊科教育公司总体赔偿20000元,我自动离职的解决方案,但昊科教育公司拒绝。次日,昊科教育公司以旷工3日为由将我辞退。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昊科教育集团辩称,***的起诉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与***没有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保并非我公司缴纳。我公司是校外培训公司,和多家公司展开合作,北京行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旅行社)就是其中一家,行知旅行社与我公司存在合作框架协议,由其向我公司提供研学相关的服务项目。***实际是行知旅行社的员工,在我公司开展双方的合作项目,故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厚泽食育公司述称,我公司前身是行知旅行社,于2020年7月8日更名。***之前是行知旅行社员工。于2019年5月22日入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是项目主管,工资构成为底薪8000元加项目奖金(奖金根据项目收益进行分配)。我公司与多家教育公司均有合作,昊科教育公司只是其中一家。2019年初我公司和昊科教育公司有一个合作项目,5-6月时,***负责合作项目其中一项,与昊科教育公司发生交集。2020年2月1日我公司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约定不提供劳动不发放工资,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也由我公司负担。***实际工作到2020年1月春节前。2020年5月22日我公司通知***5月25日复工,具体位置在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9号,***连续3日无故不到岗,也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存在***所述将其派遣到餐饮公司的情况。2020年5月29日,我公司通过EMS向***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为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第4条旷工。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称其于2019年5月22日入职昊科教育公司任项目经理,月工资标准13000元,主要从事研学项目等,实际工作至2020年5月29日,昊科教育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工资仅支付至2020年1月。昊科教育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系行知旅行社员工,其公司与行知旅行社是合作关系,***在其公司处开展合作项目,与其公司无劳动关系。厚泽食育公司认可***为其前身行知旅行社员工。
***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电话记录、微信记录、钉钉记录及社保记录,电话记录显示陈岩及胡慧冰于2019年5月21日与***存在电话联系,***称分别为通知面试及上班;钉钉记录显示陈岩于2019年6月6日通知新入职员工培训,并发送昊科教育-新员工培训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陈岩社保缴费单位为昊科教育公司;胡慧冰钉钉对外名片为昊科教育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其与***曾沟通转正事宜;***于6月24日在钉钉上发起转正申请,鲁彬转交,审批人仇思同意;鲁彬的对外名片为昊科教育公司人事行政总监。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胡慧冰、陈岩、鲁彬均非其公司员工,认证为其公司员工是为了便于管理,上述人员均为厚泽食育公司员工。
厚泽食育公司电话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胡慧冰是行知公司的人事负责人,仇思是公司聘用的教育顾问,陈岩是其派到昊科教育公司负责行政和培训工作的员工,上述人员的社保均由其承担。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员工转正钉钉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2.微信记录及钉钉记录,微信记录名称为“昊科教育”,显示胡慧冰、昊科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美英、***均在昊科教育群中,胡慧冰在群中发送工作相关信息,落款为昊科教育综合管理部。万美英对昊科校点负责老师进行过表扬。***与胡慧冰的钉钉聊天记录中涉及考勤。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微信备注的昊科教育不认可,称各方基于合作关系才在一个群中。
3.***与胡慧冰的钉钉记录,显示胡慧冰与***就工资、社保及公积金进行沟通,胡慧冰告知***“基础工资11000,绩效2000”“你们部门你和朱老师有一部分现金”。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4.工资转账记录及天眼查信息,银行流水中有户名为“北京行知旅行社有限***”的账户向***按月支付工资的转账记录,有户名为“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的账户向***支付研学旅行费用、备用金的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显示李良军向***转账3851元;天眼查显示李良军为昊科教育公司最终受益人。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会有代付的情况,并不是工资。李良军是其法定代表人万美英之夫,偶尔负责公司行政事务。转账是研学项目奖金,带队费用的备用金。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李良军是昊科教育公司股东,具体转账其不清楚,工资系其发放。
5.钉钉打卡考勤记录,显示***的考勤由昊科教育公司按月统计;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不确认。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基于合作在昊科教育公司打卡。
6.昊科教育集团介绍信照片打印件,载明因考虑到学生外出研学安全问题,昊科教育公司介绍***办理车票改签事宜。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是代其进行此活动。
7.***的工作证,显示单位名称为昊科教育公司,部门为研学部,职位为研学项目经理。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不确认,称工作证非其制作。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称系为***进出昊科教育公司方便制作。
8.员工年会合影及昊科教育公司公众号年会通稿,证明***参加2020年会,昊科教育公司认同其员工身份。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因项目合作参加,不能证明为其公司员工。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9.解除劳动关系钉钉及微信记录,显示***5月28日称:“鲁老师,我考虑好了。诉求如下:我可从取得一致起的当日离职,申请2万公司赔偿,公司交社保至6月底。”鲁彬回复:“朱老师您好,首先公司不认同您的计算结果,您的诉求公司不同意。其次公司5月22日通知您5月25日8:30到大兴食育基地返岗复工,您并没有按时到岗,也没有履行请假等手续,您已经连续旷工3天。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是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停缴社保和公积金的。但是,公司已经为您考虑了更多的弥补方式,请您理解疫情期间公司的难处,慎重做出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行知旅行社以旷工为由对***作出辞退处理,落款盖章为行知旅行社。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不确认,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解除劳动合同是行知旅行社作出,并加盖行知旅行社公章。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0、昊科教育公司公众号文章及***工作内容微信记录,公众号文章中存在***的照片,称***为昊科教育的专家老师;微信记录显示***参与的教育项目活动,与昊科教育公司各部门存在交集。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不确认,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为方便工作才将***加入工作群。
厚泽食育公司否认韩硕和张伟峰是其员工,对许廷飞的身份不确认,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11、劳动合同书,系***与行知旅行社签订,左上角有“昊科教育”商标。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加盖的是行知旅行社公章,商标只是证明合作关系,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12.山东研学之旅与仇思的微信记录及昊科教育公司的公众号文章,照片团旗上有昊科教育公司商标。
昊科教育公司认可公众号的文章及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但称双方因合作关系会有交叉。
厚泽食育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13.微信记录、钉钉记录,显示行知旅行社向兼职教师支付过劳动报酬,昊科教育公司对***进行过财务沟通和指导,拟证明财务混同。
昊科教育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14.录音,系***与仇思、鲁彬于2020年5月进行,内容涉及离职协商。
昊科教育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5.鲁彬的钉钉记录及仲裁裁决,显示鲁彬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离职通知,并代表厚泽食育公司出席劳动仲裁,职务为厚泽食育公司人事主管。
昊科教育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称解聘通知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裁决书的真实性认可。
16.厚泽食育公司工商资料及微信记录,显示厚泽食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瑛,微信备注为“昊科采购陈瑛”。证明行知旅行社是非法旅行社,系昊科教育公司采购部。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17.“行知户-沟通解答群”微信记录,显示鲁彬于2020年3月9日通知员工,如同意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加其微信,其将协议电子版单独发送。陈岩称共享员工工作地暂定大兴、呼市等地,工作内容暂定学校项目负责人、配餐等,根据共享岗位来定薪酬。截至2020年5月21日未收到***等人的回复,公司视为此部分员工放弃签署《停薪留职协议》。2020年5月22日,鲁彬发送研学部复工通知,内容为“请研学部各位老师于5月25日正式复工,早8:30到大兴食育基地打卡(大兴区海西路9号院2号楼)。研学部工作内容基于食育基地进行研学业务的开展,一至四层为未来研学工作主战场,将全面对外开放接待学校的研学活动。一二层作为工厂参观学习区域,三四层作为学生课程活动区域。下周一起,对于基地三四层进行运营前准备,包括卫生打扫、材料归库、场地布置,同时需要一二层配餐实训工作两个月。掌握一二层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制订出参观路线、解说词,学生食育研学方案。工作时间安排如下,每天8:30-11:30在一二层进行配餐等工作实训,11:30-12:30午休,12:30-17:30进行三四层场地整理布置工作。***回复“公司安排于我个人不能接受”。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昊科教育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书及员工保密合同,均为行知旅行社与***签订。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主体与合同使用商标不符,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混同用工。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2、招行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工资由行知旅行社发放。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二者财务混同。其月工资13000元由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账户转账、本人到昊科教育公司财务室签字领取现金三部分组成。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的社会保险由行知旅行社缴纳。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4、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微信工作群通知您5月25日8:30到大兴食育基地返岗复工。您没有按时到岗,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截止5月27日,您已经连旷工3天,截止5月9日8:30,您仍未对旷工行为做出解释,也米到岗复工。您的行为属于严重道纪,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纪律规定’第四款‘严重违纪’的规定。对于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纪律规定’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公司有权与该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出具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甲方决定自2020年5月29日起解除与你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将您的社保以及公积金进行减员。”落款行知旅行社并加盖公章,落款时间2020年5月29日。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由昊科教育公司人事向其送达。
厚泽食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厚泽食育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新员工转正评估表、行知旅行社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新员工转正评估表显示公司名称为行知旅行社,入职日期2019年5月22日,员工培训内容包括员工制度,负责人处有陈岩签字;员工手册规定“当月累计旷工3日、连续旷工5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培训签到表显示***参加了2019年6月6日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并签到。
***对新员工转正评估表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人员混同;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未签字确认;对培训签到表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昊科教育公司对新员工转正评估表、行知旅行社员工手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培训签到表的真实性认可。
2.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证明,显示甲方昊科教育公司,乙方行知旅行社,双方就研学活动项目合作关系达成协议。本协议签订之日,为项目合作关系确立之日,有效期两年。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1.甲方为本项目的发起方,乙方为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方。2.乙方经与甲方协商,负责解决研学团队组建及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内容,根据研学团队的要求负责安排其行程。具体执行方案,参见双方就具体项目而签订的补充协议。3.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核心创意,媒体宣传并与甲方共同策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本项目中有关培训课程、主题设计,宣传文案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共同享有本项目中有关研学及接待行程的知识产权。4.双方共同构成本项目完整的知识产权。5.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项目的人员组成、确定课程安排、对接媒体宣传安排、审核报价、付款结算等相关工作。乙方负责本项目往返交通预订、课程落地、接待服务、司机服务、餐食服务、营地活动等行程中所相关的活动,按照甲方最终确认的行程安排好接待工作,并确保接待质量;6.甲方授权乙方,由乙方负责与消费者签订研学活动协议,协议模板由甲方授权出具。7.甲方承诺,甲方在本项目所涉及的产品推广行为中,积极配合乙方并向消费者说明乙方身份……。”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是关联公司。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3.行知旅行社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文艺创作、教育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等。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厚泽食育公司没有承办研学项目的资质。
昊科教育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4.名称变更通知,显示2020年7月8日行知旅行社更名为厚泽食育公司。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昊科教育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
5.钉钉截图,显示鲁彬认证单位为厚泽食育公司。
***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鲁彬的认证截止到2020年11月7日还是昊科教育公司人事主管,最近才改为厚泽食育公司员工。
昊科教育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
6.聘用顾问协议书及社保缴纳记录,显示仇思为厚泽食育公司聘用的教育专家顾问,期限为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厚泽食育公司为仇思缴纳了2019年6月至12月、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的社会保险。
***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昊科教育公司称聘用顾问协议书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社保缴纳记录认可。
7.2020年5月28日微信截图,同***证据,证明***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按时到岗,存在过错。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该微信记录不完整。
昊科教育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
8.照片,显示厚泽食育公司办公环境及研究活动内容。
***不认可。
昊科教育公司认可。
另查,昊科教育公司的股东为万美英(持股比例65%)及李良军(持股比例35%),厚泽食育公司的股东为万美英(持股比例99%)和陈瑛(1%)
本案诉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工资40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3000元。2020年11月3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279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2795号裁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本案中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的大股东均为万美英,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与厚泽食育公司的前身行知旅行社签订有劳动合同,行知旅行社向***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亦由行知旅行社作出,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称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所述行知旅行社不具备旅行社资质,亦并非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综上,本院对其主张与昊科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采信。
关于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本案中***提交的钉钉及微信记录、工作证、介绍信、银行流水等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显示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的工作人员、财务、业务等存在混同。两公司使用一套钉钉办公软件,建立共同微信群,工作人员对外名片展示两个公司的身份,且两个公司共同参与了***的入职、转正与离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安排***工作、对***进行考勤、财务等日常管理,构成对***的交叉轮换使用。另根据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交叉重叠,故本院认定故昊科教育公司与厚泽食育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对***主张给付的内容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对昊科教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要求昊科教育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拖欠工资4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为春节延长假期,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劳动者2月1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未复工时间较长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4日未复工,故昊科教育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该期间的工资。2020年5月25日至29日期间已复工,但***未到岗,构成旷工,故昊科教育公司无需支付其工资。关于工资标准,***称其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并提供钉钉记录,可以证明其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11000元,绩效2000元,通过转账及现金形式发放,故本院对其所述予以采信,并以此为标准核算诉讼请求的相关数额。
关于***要求昊科教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13000元的诉讼请求,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厚泽食育公司就其解除的事实依据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公司通知***于2020年5月25日至厚泽食育公司复工,***未服从该安排。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厚泽食育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教育培训,并非餐饮。且***尽管不认可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其亦应先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至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后续再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仲裁等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其本人拒绝服从安排,连续多日不到岗,已构成旷工。厚泽食育公司就其解除的制度依据提交新员工转正评估表、行知旅行社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显示公司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载明当月累计旷工3日、连续旷工5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参与入职培训并在新员工转正评估表上签字确认,现其否认知悉员工手册规定,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厚泽食育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工资17810.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昊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宁
书 记 员 周瑶
赵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