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狮酿酒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双狮酿酒设备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双狮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老店镇华康路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双狮酿酒设备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8.6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