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244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郑州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莲花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承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