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狮酿酒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244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郑州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莲花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承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