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2010号
原告泸州逸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逸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095元,由原告泸州逸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海
书记员 周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