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02民初6503号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住所地遵义市南关桃溪寺。
法定代表人:梁浩波,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红辉,在编职工。
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与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的委托诉讼代理田红辉、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款22356元;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逾期未付款22356元的违约金4032元。(按201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5.85%计算,变更为4.9%)2、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逾期未付款22356元的违约金3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8月至12月1年期LPR平均值4.20%计算)3、要求被告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勘查工程款为止,以未支付勘查工程款总金额223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2022年3月1年期LPR平均值3.8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3月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649元);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新蒲新区新舟镇集镇道路改造工程横断面及管沟测绘合同》(以下简称测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新蒲新区新舟镇集镇道路改造工程横断面及管沟测绘工程的全部工作任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16年2月完成全部测绘工作,2016年5月10日按被告要求提交全部成果资料给被告使用并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22356元。原告已完全履行自身全部合同义务。项目验收、结算完成后,被告总共向原告支付0元,尚欠22356元。被告已经严重违反了测绘合同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已严重违约,在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新蒲新区新舟集镇道路改造工程横断面及管沟测绘合同》、《测绘技术小结》、成果资料移交回执、《项目资金情况汇总表》。
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合同金额为暂定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暂定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应当以原告实际完成并经我方认可的成果资料中的计量长度为准,但据我方向工程部相关人员了解,该项目并未进行结算,因此最终价款也无法计算,另对于原告起诉当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我方不予认可,我方从未与原告在合同中约定过相应的违约金,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新蒲新区新舟集镇道路改造工程横断面及管沟测绘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本工程横段及管沟测绘费用暂定价为2484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及进场实质性开展后7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的30%;在委托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全部合格成果资料,并完成全部技术服务工作后15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的60%;在本工程审计结束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尾款。2021年11月19日的《贵州省地矿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承建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情况汇总表》中明确了新蒲新区新舟镇道路改造工程横断面及管沟测绘合同欠付金额为22356元,且标明了该款项已提供了发票。其中原告在该表上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财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均加盖了部门印章进行了确认。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酿成本次诉争。
本院认为,原告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且得到了被告业能部门的确认,被告欠原告合同款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合同费用22356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计算方式为:以22356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0日起按银行的LPR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支付22356元及违约金(以22356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0日起按银行的LPR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刁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