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1854号
原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3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501848228。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14329597Q。
法定代表人:张心。
被告: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5038075。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
原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长征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