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黔0303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某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作出的遵市国动行决字〔2023〕61号行政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某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蒲高科技产业园研发区(二期)项目A-3楼工程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112560元。
本院认为,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遵市国动行决字〔2023〕61号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于作出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诉讼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作出的遵市国动行决字〔2023〕61号行政决定,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某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蒲高科技产业园研发区(二期)项目A-3楼工程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11256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