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与遵义市某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黔0303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某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市人防行决字〔2023〕26号行政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某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清坪社区服务中心)249540元。 本院认为,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遵市人防行决字〔2023〕26号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已于2023年12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诉讼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遵市人防行决字〔2023〕26号行政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某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清坪社区服务中心)24954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