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弘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弘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特156号
申请人:***,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玲,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芳,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8577225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环府路**。
法定代表人:徐红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馨,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1300983P,,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大庙弄**华鹰大厦******
负责人:田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5月7日,李连堂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连堂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三轮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2020年11月9日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天宁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确认,***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8054.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89182元、交通费500元、车损120元、鉴定费费2900元,以上合计108186.27元;
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前向***赔付95082元;
三、由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前向***赔付13104元;
四、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天宁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陶佳
书 记 员 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