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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7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泰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嘉和公寓3幢2单元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7AL9D。
法定代表人:王文燕。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被执行人: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68199737H。
法定代表人:毛应斌。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泰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浙0782民初6599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义乌市泰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318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申请人义乌市泰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2357640.6元,本案被执行人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82执7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