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浙0782民初2803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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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2803号之一
原告:朱锦峰,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应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飞,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系第三人员工。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江丁库。
原告朱锦峰、***为与被告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锦峰、***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锦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20元,减半收取604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锦峰、***负担。
审判长吴红生
人民陪审员虞津新
人民陪审员朱菲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