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财保86号

申请人:四川华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向家云,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渔港渔船修造基地**厂房。

法定代表人:施军。

申请人四川华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账号为7614××××1045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40000元。担保人四川华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9××××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账号为7614××××1045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4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二、对担保人四川华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9××××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二年。

三、担保人四川华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9××××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 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卢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