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16号
原告:珠海志成船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创业西路五号厂房三三楼B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1。
被告: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渔港渔船修造基地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施某1。
原告珠海志成船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志成船舶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72元,由原告珠海志成船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莉莉
书 记 员 袁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