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2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壹世界广场A座11层B2、B3、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432038536。

负责人:张西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丹青,***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渔港渔船修造基地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6360N。

法定代表人:施军。

申请执行人***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别支付律师费余款255401.02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20年2月25日,暂计为53913.73元)、一审和二审诉讼受理费10840.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证。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将本案执行款324299.24元(包含律师费本金2255401.02元及利息24060.9元、迟延履行利息33996.99元)及执行费4764.49元付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费4764.4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262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