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7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祥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574820。
法定代表人:韦熠。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渔港渔船修造基地**厂房代码91440300715206360N。
法定代表人:施军。
申请执行人重庆祥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6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奥迪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2020年5月31日,经当事人双方核算,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本息为人民币618773.31元,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人民币130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97361.04元。在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8587.73元后,将余款人民币618773.31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奥迪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的查封;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长)杨守辉
审判员 侯 旭
执行员 李 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兴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