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7795号
原告兰州誉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帆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行网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法人的名称应当以其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2019年5月29日,被告天行网安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将名称变更为拓尔思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原告在2019年7月15日仍以北京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该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誉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35元,退回原告兰州誉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洁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