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080号
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A201、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锦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营盘街13-2号26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锦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