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458号
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A201、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创博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4-9栋4栋2层肩并肩孵化器A24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创博聚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创博聚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创博聚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半5612.43元,原告***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