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55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铁西区兴华南街10号。
负责人李佩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张敬禹,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丹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06民初97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我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06民初97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秦木
审判员  张迪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