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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4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帝豪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47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帝豪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辽0104民初2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向被执行人***、沈阳帝豪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2021年12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故本院终结执行。依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471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鲍意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