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执3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来
被执行人: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5民初11337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4696901.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来、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来、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来、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来、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来、辽宁帝豪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文胜审判员李祥玉审判员崔晓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