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0年8月16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
法定代表人:朱显丛,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国辉
执行员 韩 旭
执行员 宋世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