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 阳市双塔区长青路二段4号楼1**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 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27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9,7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