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
阳市双塔区长青路二段4号楼1**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
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27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9,7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