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4646号 原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7046065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使用协议》,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160000元整及违约金39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14日签订《土地租赁使用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朝阳县盛达公路工程养护公司办公用地及办公室等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租赁费用每年十三万元,每年四月初支付。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违约,按照年租金30%支付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始终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也仅仅支付租金十万整。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使用协议》,案涉标的物涉及不动产:既有土地、也有房产、水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租赁物土地地块及房屋等不动产位于朝阳县××,故本案应由案涉标的物不动产所在地即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朝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65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文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